小王和小李恋爱三年了。双方老家都是农村的,刚出来打工时,两个人的收入加起来还不足五千。和大多数来到大城市打工的人一样,为了节约生活成本,也为了相处方便,恋爱后不久,两个人即住到一起。这即是经济上的需要,也是情感上的需要。
二人经过三年的努力,工作上渐渐有了一些起色。但离支付一套房屋的首付款还是相去甚远。在此期间,小李曾意外怀孕两次。因为还没有做好结婚的准备,孩子只能被人工流产。小李也因此落下了不少的妇科疾病。
小李埋怨小王说,今后如果生不了孩子怎么办?如果小王以后有了钱,不要自己了,那自己怎么办?小王觉得小李跟自己相处这么几年,除了辛苦打拼外,自己亏欠小李的太多了。心生内疚。
于是小李开玩笑说,那你给我打个欠条吧,等你有钱了,就不会变心了。反正将来咱们也是一家人,我也不会真的跟你要。为了向小李表达自己的忠心,小王很豪气地给小李书写了一张欠条,内容为小王于某某日欠小李人民币拾万元。
一年后,小王和小李的感情走到尽头。小李觉得几年的光阴都白白浪费了不说,自己还落下一身的疾病。要跟小王讨个说法,要求小王给自己支付青春损失费。小王向律师咨询后得知,在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这项补偿。因此,小王没有再理会小李的要求。
一个月后,小王接到了法院的传票。小李起诉小王偿还欠自己的人民币拾万元。法庭上,小王绝口否认曾欠过小李的钱。无奈之下,小李当庭出示了由小王亲笔书写的拾万元欠条作为证据。小王几乎不记得还有欠条这回事了。当初不是开玩笑的么?怎么现在到法庭上成了证据呢?面对法庭的询问,小王只能承认是自己书写。但他同时反驳说,不是真的欠了小李的钱,当初只是开玩笑。但对于小王的反驳,小王自己也无法举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当初只是个玩笑。最终法庭判决由小王向小李支付人民币拾万元,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。
法律解读:当事人对自己亲笔书写的负有履行义务的文字,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。即使当初书写时是由于开玩笑所写,但不能同时举证证明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写的话,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